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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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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安协〔2014〕0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示范工地”申请提前复评有关条件的通知

时间:2014-09-17 来源: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省建工集团:

近年来,“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在引导、激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申报“省示范工地”项目数量也呈现逐年递增势头。由于现时各地施工项目量大面广,因工期原因无法满足正常评审时间要求的项目数量也较多,我协会在不影响施工进度,满足企业项目要求的前提下,依据项目所在地协会申请提前复评报告,适时安排评审专家组对其进行复查。但近期发现个别地级市协会未能按照“省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要求,未对申请复评项目施工阶段的形象进度进行核实,不符合提前复评进度要求的项目照常进行受理,影响了“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申请提前复评的评审工作,规范“省示范工地”的申请程序及具备条件,特发出以下要求,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1、严格按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的要求,未达到提前复评条件的不予受理,否则因此而引起的在评审期间发生的投诉纠纷由该单位负责。

2、申请提前复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主体封顶、外脚手架拆除前做好提前复评申请相关工作。

3、申请提前复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协会(省建工集团)提交复评申请报告,当地协会负责现场核实加注意见及反映该项目施工现场形象进度的照片后上报省建筑安全协会。

 

特此通知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2014917

 

通知扫描件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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