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建筑安全专家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建筑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的一个专业委员会,是一支跨部门、多专业的高级安全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机关、安监站、科研院所和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的非常设组织,成员为非专职人员。专家委员会设联络管理办公室,日常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技术服务部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络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推动实施安全发展、科技兴安战略,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为工作宗旨,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贡献。
第二章 专家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有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公正廉洁;
(五)能够承担协会组织的调研、安全标准化评审、咨询服务、课题研究、培训授课和现场救援等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邀请;
(二)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组织审查,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人员,并颁发聘书;
(三)原则上专家任期五年。需续聘,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同意后续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五年一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2-3人。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协会承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教材等制修订的起草工作;
(二)参加协会安全生产相关专题的调研或课题研究工作;
(三)参加协会安全技术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培训和考评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专题的授课或讲座;
(四)参加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参加协会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工作;
(六)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主持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向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织该专业的成员召开专业组工作会议。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由协会技术服务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解聘工作;
(二)制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
(五)提出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意见;
(六)其他与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接受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领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内部要严格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告协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时,需由专家委员会向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提出修改意见,批准后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