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英译名:Construction Industry Safety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缩写为:CISAGD)。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科研单位、劳动用品生产厂家、施工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组织,是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交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与经验;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保护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政策与强制性标准;
(二)组织地区间的交流与协作,及时交流省内外建筑施工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和科学技术,为会员单位以及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三)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的工作研究,探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为建筑施工安全行业主管部门决策及制定行政与技术法规提供信息和依据,并当好参谋和助手。
(四)参与或组织编制、修订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负责组织建筑安全技术、设施与产品的评审、鉴定、推广与展示;
(五)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防护知识的普及,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等;
(六)收集、分析和交流省内外建筑施工安全政策法规、安全信息和有关资料,组织编辑、出版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期刊、教材和音像等;
(七)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统计和发布建筑安全信息,组建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提高专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制定建筑施工安全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加强会员单位的管理,监督会员单位的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同省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跨省学习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组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发展的其他活动。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的机构和单位;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等部门、单位;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房屋开发等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以及从事安全管理、监督、研究、教育等方面工作的个人,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即可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协会的有关规定;
(三)在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我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年15000元;
(二)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11000元;
(三)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会员每年7000元;
(四)一般会员每年3500元。
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等。会员代表、理事或常务理事、监事均从会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通报。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会员单位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立相关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施工安全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副会长原则上应从常务理事单位推选产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本会重大决策;
(二)出席或主持本会重要会议,组织本会重大活动;
(三)代表本会出席本会会员单位重要会议、活动;
(四)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凡是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为协会工作。经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稿经2020年12月8日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