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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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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各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2-07-25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粤建市函〔2022〕193号)关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带队督导、组织交叉检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回头看”复查的督导检查安排,我厅决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检查组,从即日起至8月底,对各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地铁、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由检查组对各市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发承包违法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和发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支解发包、指定分包等行为。

  (二)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三)单位或个人资质挂靠、违法承接工程等行为。

  (四)其他涉及施工许可、施工图纸审查、工程款支付、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安排

  (一)确定待检项目。各地级以上市负责房屋市政工程行业监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在7月27日前上报专项检查联络员(附件1),并按检查组通知,在开展具体项目检查5天前提供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清单(附件2),由检查组确定待检项目,并反馈检查计划。

  (二)准备检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前2天督促待检项目按备检材料目录(附件3)要求,在项目现场备齐检查材料迎检;提前2天将建设单位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要求报送的《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项目监管部门对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的记录材料,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供给检查组。检查组根据提供的材料掌握检查项目情况,提前确定检查重点。

  (三)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在属地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现场提供的材料和现场其他情况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检查半天。我厅将派员参与对部分地市项目的检查工作。属地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认真配合检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材料、借故不配合检查的,检查组要如实记录。属地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责令项目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或补充提供材料检查供核查,并于5日内再对项目开展质量、安全、工程发承包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等进行全面检查。

  (四)反馈检查情况。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适时向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内容包括各项目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当地开展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等。检查组不在项目现场反馈检查情况。

  (五)开展整改处罚。属地有关主管部门或我厅根据检查反馈情况,进一步组织核实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改进和深入推进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各地应于10月31日前将整改、处罚和工作推进等情况报我厅。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百日攻坚督导检查,是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遏制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考核各市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坚决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跟进、对接、配合,确保督导检查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推进攻坚行动,落实严查严处。各地要全面落实2022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要求,不择不扣做好自查自纠、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各项工作。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一严到底,以查促查,以查促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处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开,确保严查严处落到实处。对有关主管部门不按要求开展百日攻坚行动,不配合检查工作,以及督促整改敷衍塞责、行政处罚宽松软漏的,我厅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三)严明检查纪律,主动接受监督。按照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要求,检查组成员不得索要好处费、打招呼。检查组接受受检工程参建各方全程监督。发现检查组和其他参与检查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请实名书面向我厅反映,材料请邮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相关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未尽事宜和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1.专项检查联络员名单

     2.在建项目清单

     3.备检材料目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