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几起典型事故分析发现,安全意识的培养对一线工人至关重要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多,原因复杂,既有直接的原因,也有间接的原因,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既有客观的情况,也有主观的原因。最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办公室主任汤泂对一些典型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进行了分析,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也公布了近两年发生的典型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案例,记者采访了业内专业人士,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1 违规施工,酿成恶性事故
今年3月9日发生的湛江市遂溪县“广东北部湾农产品流通综合示范园区”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无证施工、违规施工的恶性事故。
【事故回放】
该项目位于湛江市遂溪县岭北镇金岭糖厂对面,是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先行先试”大型重点项目,为如期举办12月份召开的“全国农产品流通交流对接会议”,园区多个项目在加紧施工建设。发生事故的项目是其中的1#、2#仓库,为单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设单位为广东北部湾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湛江云夏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设计单位为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院。
事故发生时,正在施工的1-2#仓库,在完成西南面的结构混凝土工程近两周后,于9日进行东北面(④-⑥)的屋面混凝土施工,在浇捣接近完成时发生了整体坍塌,作业面高度为9.5米,面积约2000平方米,事发时共有32名工人随之坠落,部分有皮外轻伤,其中7名轻伤人员需要住院治疗,1名最早坠落的工人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
据有关部门现场查勘和调查,该项目在事发时还未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经发出过“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工,补办报建程序,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也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和整改,但是并没有阻止违法施工。
该项目的高支模方案未有效审批和组织论证。施工单位向监理方提交了高支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但无有关审批和签章;监理方认为不完善,退回施工单位。直到施工也没有对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未在浇捣前组织对模板体系的验收。
该项目的高支模搭设和施工违反有关规范。进行的高大模板体系的搭设,经测立杆间距为0.9米,步距高度达1.8米;未按规范设置水平剪刀撑,竖向剪刀撑和扫地杆件有设置但未达到规范要求;搭设的体系对已有的混凝土柱未做拉结;浇捣时未分层分段控制;钢管和扣件没有要求商家提供产品合格证,且不知厂家名称。
据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反《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等,造成钢管式满堂模板支撑架体系失稳坍塌。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程序未办理就施工、未进行方案审批和组织专家论证、未执行监管部门和机构的整改要求等,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2 违规作业,最终桩毁人亡
2013年9月24日,惠州某花园一期7-13栋项目工地发生孔桩土方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回放】
当天下午2时,正在该项目上干活的工人石某在台风过后对12号楼孔桩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孔内4.5米左右护壁突然开裂造成土方坍塌,致使石某被困于孔内约4米深位置的泥土中,虽然经过消防等部门的共同营救,并在9月25日凌晨救出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
据介绍,当时第19号超强台风“天兔”过后,带来连续两天的强降雨,24日天气晴朗,项目部组织开展台风过后的安全检查。下午2时左右,石某一人下去34号桩检查时:一是孔桩底部护壁周边土体被雨水渗透已经达到饱和状态,土粒空隙内全部充满自由水,加上人工填土层比较松散,抗剪强度大大降低,与护壁的粘合力不强,容易坍塌;二是第三、四节护壁浇筑的时间只有四五天,水下温度较低,影响护壁混凝土强度的增长,导致护壁混凝土强度不够。三是孔内抽干水后,护壁受外侧压力增大,引起开裂而后塌落。石某被第三节塌落护壁泥土压住,逃生不及时,最终酿成了这起桩毁人亡的悲剧。
据分析, 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石某在没有第二人看护的情况下,一个人贸然下井检查,安全防范措施不足够,存在违规作业的问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完善,没有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责任主体责任不落实;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企业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没有对作业人员做班前安全教育,致使员工违规作业,对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引起桩孔土体承载力大大降低、护壁浇筑时间短、强度低、容易塌孔的风险认识不足,措施不到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
这起事故最后认定为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8万元,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3 盲目施救,造成三人死亡
2013年7月26日,揭阳普宁某楼盘一期工程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这是一起典型的缺乏安全生产常识、盲目施救、冲动施救酿成的悲剧。
【事故回放】
据介绍,当天下午2时左右,该工程的工人林某进入地下室负二层消防水池作业,窒息在水池中,木工组组长郑某发现后立即电话上报班长曾某并自行下去救援。木工班长曾某立即会同施工员王某赶去消防水池救人,曾某到达消防水池边后发现林某和郑某两人均倒在水池内,情绪非常激动,不顾其他人员的劝阻,强行进入消防水池实施救援,最终曾某也瘫倒在水池之内。现场其他人员立即报警,消防、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并开展施救,3名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
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木工作业人员林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和通风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密闭的消防
水池,由于水池内二氧化碳超标、氧气含量不足,窒息在水池内。木工组组长郑某、木工班班长曾某发现后在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消防水池施救,因施救不当相继窒息在水池内,导致事故扩大。
间接原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对密闭空间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予以警示;未有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安排专人监护,未对密闭空间进行通风、检测等处理;应急演练不足,发生事故后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救援措施不当;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工地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
4 无证作业,导致高处坠落
2013年9月5日,广州某商住楼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为电白某工程有限公司,塔吊安装专业承包单位为广州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回放】
据介绍,2012年12月10日到2013年9月5日期间,塔吊安装专业承包单位的塔机安装负责人马某班组实施了该项目的塔吊安装工作。2013年9月4日上午,该工程项目的进度上升到17层,需要进行塔吊的第三次顶升和附墙杆安装。在马某的安排下,唐某在9月5日上午带领吴某等3人进入工地现场。塔吊安装专业承包单位并没有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也没有为他们办理进场登记手续,管理人员也没有审核他们是否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9月5日上午唐某等人在工地地面完成拼装附墙杆工作,为当天下午的起吊和高处安装做准备。当天下午1时30分左右,塔吊安装工人班组成员唐某、吴某、唐某、居某等4人进入项目的14层实施附墙杆安装工作,下午2时左右,因塔吊司机许某不听唐某的指挥,唐某打电话给马某要求停工,当时马某就打电话给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要求配合安装工作,于是施工单位派出塔吊指挥员余某到14楼指挥塔吊司机许某操作。许某负责起吊附墙杆工作。附墙杆是用钢丝绳缚绑起吊的。下午3时50分,当第三条附墙杆一端固定在塔吊标准节框架上后,另一端临时支撑在第13层与第14层外脚手架之间平桥增设的钢管支架上。事发时,放在钢管支架上这一端的附墙杆还没有与紧邻建筑物埋设的钢板支座连接。当吴某站在外脚手架的平桥上松开缚绑起吊的钢丝绳时,受到钢丝绳突然弹起的影响,不慎从14层楼高的脚手架边缘坠落,撞击在了垂直在下方空中第二道附墙杆,然后继续下坠到第二层安全防护棚。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紧急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吴某送到医院。但是吴某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分析】
据介绍,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人吴某没有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施工人员操作资格证,在14层楼外脚手架上进行拆解钢丝绳作业中,对安全重视不够,没有按照规定佩带并系挂安全带,作业前也没有检查脚手架环境不便操作的状况;吴某在松解钢丝绳时受到钢丝绳突然弹起的干扰,导致从高处坠落。
另外,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也很多:一是塔吊安装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安全员都不在操作现场,顶升作业前无准备告知资料、没有对临时雇佣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查验和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缺乏检查,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安全员都不在现场,对特种作业人员没有进行资格审查,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三是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员不在现场,没有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施工现场缺少旁站监理,没有督促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
5 擅改机具,造成物体打击
2013年9月7日,珠海市斗门区一工程建设项目一标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施工单位是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是江西一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事故回放】
当天中午12时左右,工程钢板桩支护工程队在进行钢板桩打桩任务时,工程队工人李某坐在距离钢板桩施工点不足2米的地方指挥打桩,扶桩工胡某站在李某旁边,钢板桩机操作工熊某在施工作业前提醒李某远离不安全的地方,但是李某没有及时离开,当熊某操作机器将钢板桩吊起并准备安插时,起吊的钢钳突然失去压力,钢板桩意外滑落倾倒,胡某见状立即跳开躲避,而李某躲避不及,被钢板桩压住,当场死亡。
【事故分析】
据分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用来打钢板桩的吊装机械是由挖土机擅自改装而成,没有经过有资质单位检测,不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没有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带病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死者李某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在指挥钢板桩施工过程中没有与施工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土石方分包单位将钢板桩支护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个体老板李某,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没有严格对土石方分包单位的再分包行为进行相关的审查;施工总包单位项目部管理混乱,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发生事故时,忽视现场管理,在进行钢板桩施工时,现场没有安全员在场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包单位没有督促钢板桩施工班组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工人没有取得建筑工人的“平安卡”,钢板桩施工队的工人都没有经过特种作业培训,没有持证上岗。
该事故最终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事故发生后,工程总包、监理等单位以及项目经理受到了相应的处罚,钢板桩工程队个体老板被处罚款10万元。(韩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