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和《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协会会员按标准每年应交纳的 费用。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会员交纳会费后,由协会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下: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年15000元;
(二)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11000元;
(三)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会员每年7000元;
(四)一般会员每年3500元。
第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协会的会费标准,不单独收取会费。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六条 会费按自然年交纳;会员应按时将当年会费汇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信息。会员可登录协会官网(www.cisagd.cn)“会员管理”系统查询会费交纳情况。
第七条 经批准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会费交纳函后15 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协会开具电子票据。
第八条 原则上会员入会满1年且按标准交纳会费,方可具备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资格。
第九条 会员无故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因拖欠会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如重新申请入会,须补齐所欠会费。
第四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主要包括:
(一)管理费用:
1.社会团体专职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社会团体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其他合理支出。
(二)业务活动成本:
1.社会团体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劳务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活动等费用;
2.社会团体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授课等付酬;
3.社会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第十一条 协会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对会费进行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第十二条 协会每年应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