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注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4-02-18
来源:
各培训考核站:
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五章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 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 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 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对具备上述四项情形之一的,均由持证人本人申请办理注销原“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证书一经注销后不可恢复。申请注销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培训考核站公章及核对章,一式一份)。
注销手续不收取手续费,各站不得私自收取相关费用。申请资料由各站汇总整理后,统一提交我协会进行办理。如有疑问请与我协会培训考核部联系(联系电话:020-81195060,联系人:甄祺桦)。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