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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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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13-12-19 来源:

 粤建质商〔2013〕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管理薄弱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厅起草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认真讨论,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2月27日前汇总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各有关部门、各界人士也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箱:aqglc@126.com。信封及电邮主题请注明“反馈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2日     
 
 
 
 
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订的依据和目的)为切实督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管理薄弱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和管道线路安装等工程。?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是指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发出红牌或黄牌警示通知书,同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进行重点督导,促使其采取整改措施, 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被省红牌警示的情形)一年内,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
  (一)其所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其所承包或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被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两次的;
  (四)被两个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示总次数达到四次以上的;
  (五)其所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被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进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出现任何一个工程项目被扣分值满60分,或出现有三个工程项目的被扣分值均达到45分以上的;
  (六)所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被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责令停工整改的。
  第四条 (被市红牌警示的情形)一年内,施工、监理企业在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该企业红牌警示:
  (一)其所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1起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被本市级和所辖县级(含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示累计3次的。
  (三)其所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被本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进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出现有两个工程项目的被扣分值均达到45分以上的;
  (四)所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的。
  第五条 (施工企业被市、县级黄牌警示的情形)一年内,施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县级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该企业黄牌警示:
  (一)其所施工的工程项目被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并继续施工的;
  (二)2个月内其所施工的某项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现场检查发现3次不在岗的;
  (三)一个季度内,施工企业负责人未带班对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过一次检查的;
  (四)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就进行施工的,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批的就实施,或擅自修改调整论证和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又不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或严重违反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及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
  (五)将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或未办理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手续就投入使用的;
  (六)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七)其他降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造成严重隐患的违规违章行为。
  第六条 (监理企业被市、县级黄牌警示的情形)一年内监理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县级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该企业黄牌警示:
  (一)2个月内其所监理的某一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监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发现有3次不在岗的;
  (二)对施工企业发生本制度第五条(四)、(五)、(六)、(七)项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施工企业拒不整改和不暂停施工,未及时向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
  (三)对其他严重违反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跟踪督促落实的。
  第七条 (警示的程序)对符合红(黄)牌警示条件的施工、监理企业,相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红牌警示通知书》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黄牌警示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警示通知书的内容)红、黄牌警示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被红(黄)牌警示的企业名称;
  (二)被红(黄)牌警示的具体事由;
  (三)整改工作要求;
  (四)红(黄)牌警示期限。红牌警示时限一般为2至3个月(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按上限时限),黄牌警示时限一般为1个月。
  第九条 (整改方案的内容)被红(黄)牌警示的企业接到警示通知书后,应针对被警示事由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于7个工作日内报发出红(黄)牌警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检查和指导。整改工作方案内容是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整改的主要问题;
  (二)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整改工作的领导机构;
  (三)整改工作目标和任务。应明确整改工作任务和必须达到效果;
  (四)整改工作步骤和措施。应结合本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阶段性的工作要求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 (申请解除警示的程序)被警示企业经过整改,认为已对警示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整改完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的,可在警示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红(黄)牌警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解除红(黄)牌警示。申请解除红(黄)牌警示材料应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关于予以解除红(黄)牌警示申请书
  (二)被红(黄)牌警示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三)反映被警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和成效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解除警示的条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被警示企业申请解除红(黄)牌警示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企业落实警示通知书所提出的工作要求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警示期限届满后应立即解除警示:
  (一)重视程度。被警示的企业已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工作方案,整改方案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对本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和提出整改工作措施;分管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亲自部署、研判、督办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二)整改工作的开展。被警示的企业认真按照整改工作方案开展认真整改;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已有针对性地实施了有效的管理措施;已组织对本企业在本省所承建或监理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已整改完毕。
  (三)整改工作的成效。被警示期间,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工作机制得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建设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明显改善。
  经核查仍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继续给予红(黄)牌警示,且不少于2个月,并记为第二次红(黄)牌警示。
  第十二条 (警示信息公布)解除红(黄)牌警示或继续给予红(黄)牌警示的信息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惩戒措施)红、黄牌警示惩戒措施: 
  (一)被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的施工、监理企业,在红牌警示期间列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进行重点跟踪监督检查。红牌警示期间暂停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新的施工或监理工程任务。
  因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被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的,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暂扣至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处罚。属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给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建议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施工、监理企业被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两次红牌警示的,自被给予第二次红牌警示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所有承建或监理的所有工程项目不得申报省级及以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奖项的评选;
  (二)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的施工、监理企业在红牌警示期间由给予警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点监管企业,进行重点跟踪监督检查。红牌警示期间暂停在该市范围内承接新的施工或监理任务。
  一年内,施工、监理企业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两次红牌警示的,自被给予第二次红牌警示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所有承建或监理的所有工程项目不得申报该市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奖项的评选;
  (三)给予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黄牌警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导致企业被黄牌警示的有关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四)被红、黄牌警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其不良信息记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库。 
  第十四条 (工作总结和通报)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一次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的工作小结,每年十二月底前报送一次全年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的工作总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每季度一次公布全省各市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红、黄) 牌
 警示通知书(样式)
     
    建安警示函[    ]第(    )号
 
 
                 :
 
  因你单位施工安全生产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的规定,现启动(红、黄)牌警示程序。你单位已被列为本部门安全生产问题突出警示对象。(红、黄)牌警示期限从即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期       个月。
 
  请你单位针对上述问题制订整改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在整改工作取得成效后,于(红、黄)牌警示期限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提交解除(红、黄)牌警示申请书,以及整改工作方案和反映整改措施落实和成效的相关文件、资料。解除(红、黄)牌警示申请书提交地点和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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