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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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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时间:2022-07-12 来源: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专家库专家工作行为,进一步优化技术人才资源,发挥专家专业技术特长,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企业提供优质技术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专家库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管理,专家的录入、审核、管理、任和考核工作等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专家入库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热爱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熟悉国家工程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在建设施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从事工程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或机械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建筑安全技术理论和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大专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房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市政桥梁和隧道、起重吊装、钢结构网架与建筑幕墙、地基基础与岩土、拆除爆破工程、人防工程、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级执业注册资格,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建筑施工安全领域方面的专家,应担任过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的总(副)工程师或安全总监,或者担任过重点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安全总监,所在企业应是我会会员;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满5年,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方面有特殊专长,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可适当放宽

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知名专家不超过65周岁

  专家库专家申报程序

(一)申报专家以自愿为原则,由本人填写《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推荐表》,申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申报资料由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按需择优录取

(二)经协会审定合格的专家人选将在“广东省建筑安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应接受协会培训,合格后颁发《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聘书》。

 协会委托,省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建筑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制

(二)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委托协会开展的各类建筑安全督查检查;

)参与“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评选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

(四)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协会指导帮扶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家,可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提供专家论证服务;

(五)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抢险,为有效开展救援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以及建筑施工安全培训授课,安全工作调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技术论证等工作;

(七)协助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筑安全协会提供投诉处理意见和咨询服务等;

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库管理

(一)协会建立专家库专家个人档案,记录专家基本信息、业务能力、履职尽责公平公正、完成工作、教育培训、奖惩记录、工作考核等信息,作为复审续聘专家的依据;

(二)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

针对特殊专业、特殊领域,协会可向相关专业领域行业协会或企业邀请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任期届满后,专家的聘任资格自动取消。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对其资格进行重新考核认定予以续聘;

(三)专家库专家因工作变动、职务职称变化、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告知协会,由协会审核变更信息并作出是否继续聘用决定;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紧急突发事件时,协会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参与事故调查或应急救援工作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协会。如因特殊情况,未得到专家所在单位同意的,事后由协会负责对其所在单位作出说明;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和个人自律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建筑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

如实传递上级工作要求,以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如实反映实际情况遵守工作纪律,接受社会监督,工作成果以及出具的结论、意见等负责

(三)专家开展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的工作时,与相关建设主体有利害关系由于其他原因可能产生影响公正结论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遵守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结论。

(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因工作之便谋取其它利益,不得以协会专家身份私自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参照政府采购专家劳务报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协会查实专家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第条所列情形的;

(二)专家库专家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无故未完成或不参加两次以上(含两次)协会委派工作任务的;

(四)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存在不公正履,徇私舞弊,严重偏离原则、标准和方法,违背客观事实,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五)未经协会委派专家擅自以协会专家名义开展活动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向有关部门提出虚假结论和资料的;

)个人因违法违规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其它不良行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202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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