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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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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监事会制度

时间:2021-01-09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