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会员单位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本会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