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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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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21-01-12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会员单位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本会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