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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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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开始实施,建筑机械专家解读法规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行业运作更加有效

时间:2014-04-09 来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特种设备的合理使用,经过充分的酝酿和深入的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出台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都做了相应规定。并采取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模式,为特种设备的方方面面保驾护航。

  而建筑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的一员,也受到了《安全法》的保护和约束。到目前为止,《安全法》实施已经三个月,到底给起重机械行业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呢?广东省建筑机械厂党委书记、高级工程师肖鸿韬告诉记者,此部法律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起重机械行业市场,并且大大提高了起重机械的出厂效率。

 

  A  从法律层面保障生命和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据了解,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其中,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对此,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而随着我国特种设备的不断增多,由于操作不当、维修保养不当等问题,导致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尤其是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增加,特别是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增加,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已经从传统的生产安全,发展成为社会生活安全,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面对如此严峻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的原则,国家出台了《安全法》,将特种设备领域的安全保障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上要承担主体责任。发挥政府监督作用,履行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让企业自觉守法,政府严格执法,社会公众发挥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和督促作用,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的基本保障。

 

  B  使整个行业的运作更加有效率

 

  随着《安全法》的出台,将有效的规范整个行业的运作模式,提高运作效率,使得行业的发展朝着更加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肖鸿韬告诉记者,单单是法规的第二十五条就给起重机械生产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福音。

 

  优势一:加快了设备的流通、节省了检验的费用

 

  《安全法》第25条指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据肖鸿韬介绍,在过去,对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都是需要提供《制造监督检查证书》的,而《安全法》的第25条规定就表示,自2014年1月1日起,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已无需进行制造监督检验。同时,该法的第21条的条文释义也明确指出:“制造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在第25条中有详细规定,对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的,可以不提供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而且以前对起重机械的备案都是单项备案,也就表示,如果这台塔吊已经确认备案给A企业,那么就只能给A企业了,中途不能再更换给B企业。东莞市毅新庆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毅川就表示,由此就可能导致设备的积压。当有租赁企业来厂里买塔吊的时候,仓库里明明有现成的机械却不能卖,导致货物流通不畅,不仅会引起客户的不满,也让生产厂家不得不出钱租厂房放置。而陈毅川表示,随着新法的出台,以后不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后,这个问题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租赁企业可以随时买走存放在厂里面的设备,大大提高了设备的流通效率,让起重机械行业更加的市场化。

 

   同时,陈毅川还介绍,每次检验都要消耗从3天到7天不等的时间,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租赁公司非常着急的购买塔吊,就可能延误交货的时间,生产厂家急着发货,租赁企业急着要货,但是往往就卡在了检验这里,让人干着急。而从今年开始,就再也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了,缩减了检验的时间,让起重机械的流通更快速了。来自庞源租赁公司的总经理汪许林也表示,每次为了为塔吊备案,都必须花上不少的时间等候质量检验,延缓了塔吊的租赁时间,要是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就会造成客户的不满。而现在由于没有了检验时间,备案时间大大缩短,让租赁公司出租塔吊方便了不少。

 

  据了解,不用提供《制造监督检查证书》后,不仅提高了起重机械的运行效率,而且为生产企业节省了一笔不小的费用。据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杰介绍,每年公司花在机械出厂检验上的费用就有600万之多。据他介绍,不用检验后,这些省下来的钱,京龙公司准备还给客户,用于客户。通过提升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增加对设备的维修保养次数等方式,把这些钱回馈给客户,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感情,另一方面,也可以更进一步的保证公司设备的安全。而陈毅川也非常同意京龙公司的做法,同时他也强调,在做好服务的同时,也会投入先进设备并加大科研力度,提高科技创新,让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更加安全,品质更加优秀。

 

  优势二:给予改正期限,不再一错就罚

 

  《安全法》第78条指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肖鸿韬介绍,本部《安全法》是对过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一个继承与发扬。《安全法》不仅对特种设备都有了比较细致的规范,约束了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到维修等一系列流程,保证它们的安全和人民的安全。而且也真真正正为企业考虑,把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困难都设想到了,并在法律里有着充分的提现。肖鸿韬表示,在过去,如果遇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执法部门会直接罚款二十万。而《安全法》第78条却是给了企业一个缓冲时间,增加了一个改正期限,只有对那些不接受改正的企业才会进行罚款。

 

  C  新法实施磨合期,导致备案登记工作混乱

   但是,由于法律刚刚执行三个月,许多单位和个人都对这部法律都不够熟悉,也对里面的条例理解的不够透彻,导致许多企业在执行的时候碰到了困难。

   据了解,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有关规定,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时,要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但随着2014年1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而为了配合此部法律的出台,国家质检总局也在2013年12月31日公布了第191号公告,在公告中明确指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废止。同时,广东省特种设备法定检测机构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2014年1月21日下发了《广东省特检院关于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检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现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院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相关质量体系文件作废,请各直属检测院,省院各部分严格执行。”

 

  由此可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已依法停止,广东省特种设备法定检测机构已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即自2014年1月1日后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均不再带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然而,据许多特种设备的生产厂家反映,新法出台三个月,由于许多地方对此法不了解,导致落实不够到位。导致各地对备案登记材料要求不一,造成了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混乱,让生产企业无所适从,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部分地区的安监站以未收到通知取消制造监督检验证为由,拒绝为没有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企业备案。导致部分生产企业迫于无奈而与检测机构签订商业性的委托检验合同,以取得委托检验证来代替监督检验证进行设备的备案。

 

  当然,也有部分安监站如深圳站、东莞站、惠州站、汕头站、佛山站等能按新的法律及时调整备案材料提交的要求,取消了备案登记中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的前提条件,保障了备案工作的政策开展。

 

  据陈毅川介绍,由于这种混乱严重混乱了生产市场,导致许多生产厂家的机械难以备案,不仅给生产厂家带来了损失,也会给租赁企业带来损失。为此,我们企业就向建筑起重机械与租赁分会提出了我们遇到的困难,希望能够得到解决。据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会长钟伟文介绍,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分会非常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确定说法的真实性,随后起草了《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问题的报告》呈交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厅对此事也是非常重视,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建设厅就发布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新出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无需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通知。至此,起重机械相关厂家终于松了一口气。肖鸿韬告诉记者,以后再碰到这个问题,终于有理可依了。

 

  D  一人多证,重复培训

 

  虽然《安全法》给起重机械行业带来了很多好处,但是在起重机械行业还是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不少来自起重机械领域的企业都表示,希望政府能够更多地倾听企业的声音,遇到的困难,能通过立法解决。肖鸿韬表示,在过去,我们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如果遇到了什么问题,根本就是投诉无门,只能有苦自己咽,自从今年2月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成立了建筑起重机械与租赁分会后,在广东省终于有了属于咱们自己的组织,遇到问题终于找到了可以说话的地方。

 

  其中,有不少生产企业抱怨,由于培训证不能通用,虽然都是运行塔机,但是他们的塔机师傅却是一人多证,在建设口培训后获得的培训证只能在建设口领域使用,回到厂里面就不能用了,而只具有质检口的培训证,来到工地同样也不能用。这种证与证之间的不流通,导致明明是操作同一台塔机,在不同的地方却要配备不同的培训证才能上岗,让人非常无奈,同时塔机师傅也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参加培训。据了解,目前每个领域的培训教材都是不通用的,所以学习的课本都是不统一的,但是培训的基本知识都是一样的。陈毅川就表示,希望《安全法》在未来能够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文,让培训证、培训教材能够统一起来,让塔机师傅不用一人多证,避免重复学习,这样既可以节省塔机师傅的时间,也可以节省培训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