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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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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1-01-13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与协会的相互沟通,更好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三类。

第四条 会员申请与授予

(一)单位会员

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2、与建筑安全行业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科研单位、劳动用品生产厂家、施工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等,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3、建筑安全咨询单位,应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4、通过评审的建筑安全软件开发单位,应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二)个人会员

 1、建筑安全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2、从事建筑安全专业及其管理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  

 热衷建筑安全行业的境内外建筑安全知名人士,可授予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      ’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获得协会的优先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效资料;

(五)为协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通过协会的行业管理信息网络免费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优惠订阅协会出版发行的书籍和资料;

(三)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赠送建筑安全刊物;

  (五)可参与政府部门委托的专题调研活动;

  (六)优惠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互联网或书面形式(信件)提交会员申请表。(二)经本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四章

 第九条 会费标准

 (一)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年15000元;

(二)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每年11000元;

(三)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会员每年7000元;

(四)一般会员每年3500元。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本协会交纳当年会费,除通过评审建筑安全软件开发单位的单位会员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会员也可一次交纳一届会费(即四年的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或一届)会费;

 (三)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经本协会秘书处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

(一)本协会的会费,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例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广东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

 (二)协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五章 会员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管理

 (一)会员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印制、颁发。

 (二) 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

 (三)被除名的会员,本协会有权收缴其会员证书。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消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电)告本协会。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第十五条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没有澄清理由,且一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本协会和建筑安全行业的发展表现突出的,应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一)遵纪守法、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单位会员,授予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诚实守信单位会员”荣誉称号;

 (二)对建筑安全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章、公约的会员,本协会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予以提醒和质询;情节严重的,视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受到奖励和处分,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 政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应及时修改,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8日经第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