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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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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时间:2021-01-07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分会,或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依据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代表处,或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事处,或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代办处,或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动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办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发展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按本会会员相关标准缴纳会费;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其他负责人按分支(代表)机构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组成,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需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须按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需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审批。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秘书处报告,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外,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